企业商号不是公司名字。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企业名称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或企业的名称,该名称属于一种法人人身权,不能转让,随法人存在而存在,随法人消亡而消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
商号使用权法律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第三十七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商号法律保护: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商号转让的法律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商号一经登记,商事主体便拥有了商号权,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法》根据主观条件来保护商号,即商号侵权人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它保护的商号不以驰名为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以主观条件宋保护商号,即使他人非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商号,也可要求其停止使用,并且它所保护的商号以驰名为条件。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
侵犯商号权如何认定,被侵犯商标是驰名商标或是著名的,商标与他相似或相近就构成侵犯商号权。商标不是著名或驰名商标,贵公司与他相近或相似并且是同类商品就构成侵犯商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的商号是可以变更的,变更企业商号就是变更企业的名称,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号并不是财产权利,所以商号是不能质押的,可以质押的权利一般是具有一定价格的,如商标、专利权等。
商号与商标的区别主要是法律依据不同和作用不同。商标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是用来区分民事主体,彰示企业商业信誉的。商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用来表明商品来源,提升商品声誉的。
商号和注册商标冲突的解决方法: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