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 1、公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即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执行力 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