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土地承包体系中,依照承包主体的差异通常会划分为两大类,其中一种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而另一种则是以个人为单位实施承包。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对于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所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设置继承机制; 然而,对于采用个人承包方式获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多元化方式所获取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些权益是可以依法实现继承的。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折股,分享承包费等收益;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经营的收益中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在办理了权属证书以后,可以依法抵押、入股、出租等方式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荒土地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 四荒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参照农用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