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土地承包体系中,依照承包主体的差异通常会划分为两大类,其中一种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而另一种则是以个人为单位实施承包。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对于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所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设置继承机制; 然而,对于采用个人承包方式获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多元化方式所获取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些权益是可以依法实现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