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属于犯法行为围标是一种串通投标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围标被发现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围标也就是串通投标,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的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标主要包括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1种是、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的报价。 第2
围标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 三、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一)认定串通投标罪,应从其构成要件上掌握。 (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围标串标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投标过程中发现围标,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正式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应暂停; 2、举报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原则上不停止; 3、投诉或举报情况属实,招标采购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 4、虽未投诉或举报,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 5、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6、投诉或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
围标的表现形式如下: 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窜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 3、个别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