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根据情节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运输出境的,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成立本罪。 对于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后,又走私的,宜实行数罪并罚。 三、保护动物指列入国
违规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一般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