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在我国当选国家主席必须是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公民。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主席任职期限为五年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正常情况下可以一直连任,没有届数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