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时,承包方和发包方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上,及时准确的记载。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流转时应当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间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至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时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履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规范,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将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对物权类型的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可申请参加拍卖。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承包方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错误的,权利人可以携带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买卖。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满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经营权是否继续由原承包方或受让方享有,需根据转让性质、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综合判断。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 一、核心法律原则 土地所有权不变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所有权不因转让行为而改变,仍归集体所有。 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30条),承包方可通过转让、转包等方式流转经营权,但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方(集体)的监管要求。 二、转让期满后经营权的归属 需明确“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承包经营权整体转让(彻底转移) 转让合同到期后,土地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 原承包方无权直接续包(因原承包关系已终止),但可作为集体成员参与新一轮承包。 受让方能否续包?需重新向集体申请,无优先权(除非集体分配方案另有规定)。 (二)承包经营权转包(非彻底转移) 转包合同到期后,经营权自动回归原承包方。 若原承包方的总承包期未届满,可继续行使承包权;若总承包期已届满,则由集体收回土地重新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