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将承包的土地互换、转让,但是,未经依法批准,不能将承包的土地用于建设楼房等非农建设。
夫妻二人买了一块宅基地建房,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但是十多年之后,卖家反悔,并且一纸诉状将这对夫妻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当初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并要求郑某夫妇归还土地。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同时驳回卖家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