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里办理取保候审的流程为: 1.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以书面形式申请取保候审。 2.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3.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一般来说被判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是不可以在看守所服刑。但如果被判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情形的,可以在看守所服刑。
会见时需要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由当地公安机关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与罪犯亲属关系的证明。如出示本人身份证、如结婚证、户口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