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不能被单独转让或者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的。地役权转让的,要办理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效力,未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
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增强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与土地利用不可分离,是伴随土地私有过程而产生的土地利用规范。根据法
为适应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民法典》物权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土地经营权”。一方面,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即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抵押;另一方面,依照地役权之依
地役权是物权。地役权的性质:(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在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