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垄断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在有的国家垄断行为还是惟一的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在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本来就是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的行为,垄断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
“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行为、限制产量行为、划分市场行为、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高价和不当低价收买、掠夺性定价和不当贱价、差别性待遇、限定交易、不当拒绝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