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如下:(1)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范围和内容是由宪法规定的,任何人都不能不经过法定的程序随意地进行更改。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地进行限制和剥夺;对于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的借口不去履行,否则都是违反宪法的规定的。 (2)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公民至关重要的,也是不可或缺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这主要表现在一般法律中规定公民的一般权利与义务是在宪法规定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产生的。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只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或承担的必不可少的最根本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公民全部的权利与义务,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一般法律规定的。 (3)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主要反映了国家机关和公民这两个主体的基本关系。由于权利和义务总是彼此对应和共生的,权利的大小、范围与义务的大小、范围是完全相等的,有什么样的权利就对应着享有什么样的义务,有多少权利也就相应的有多少义务。凡宪法确定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其相对应的基本义务就要由国家机关予以履行,国家机关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切实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这是国家机关的基本义务。国家机关不能不顾宪法的规定而任意剥夺和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能够放任其他组织和个人任意剥夺和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1.公民的平等权。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