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分公司负责办理部分业务,总公司才是具有最终解释权的,不管分公司接到还是总公司接到,外经证必须是总部开具的,法律问题也是总部承担的最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和分公司一样,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南京购置税怎么计算:车辆购置税是按不含税车价乘以税率计算交纳的。车辆购置税=不含增值税车价*10%=含增值税车价/(1+17%)*10%例如含税价是100000车辆购置税=100000÷(1+17%)×10%=8547.1(元)如果发票上注明的车价低于该款车型在车购税申报系统中的最低计税价格,那么就要按申报系统中的最低计税价格来计税了。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低于国税总局颁布的最低计税价格则按国税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自用车税率计算:价外费用×10%其中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进口车税率计算: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计税价格×10%;购置税额是征收汽车售价(不含税价)的10%,公式为:新车购置税额=购车价格(含税价)/1.17*10%。
家用小汽车的购置税=税前车价的10% ,即开票的车价除以11.7.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自用车税率计算:计税价格=(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0% ,其中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进口车税率计算: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10%。
缴纳车辆购置税,是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缴纳的,与增值税是否下调无关。比如,顾客a在3月31日购买轿车,不含税价(计税价格)10万元,增值税税率16%,总金额11.6万元。顾客a在4月1日以后去缴纳车辆购置税,其计税价格仍然是10万元,需要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是10×1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