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应载明以下三部分的内容,但不包括除三部分以外的内容。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第三部分:尾部。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复议、诉讼的期限,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
处分决定书包括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