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只执行一个担保人,也可执行多个担保人。每个担保人都对总额负责,可以要求一个担保人全部还清,也可以由几个担保人自行分配还钱数额。主动权在债权人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多个担保人之间可以追偿,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各自的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有担保人承担了超过其担保责任范围的责任,则其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