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具体为: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这一标准规定,于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我国现有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