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离异的台湾地区居民申请与大陆居民在大陆地区再婚的,如果台湾地区居民已解除原婚姻关系的,应当出示离婚证,关于“台湾地区离婚证”效力的认定,按照如下规定:(1)离
根据992年两岸在新加坡签订的“两岸公证文书查证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台湾地区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在台遗
一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起诉解决。
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依法在大陆缔结的,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一、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1、居民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离婚,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明确下列事项:(1)子女生活,教育等费用的承担;(2)夫妻一方生活困难
(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2)申请
一.必须是生活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和生活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公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双方必须到生活在中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1、内地居民和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内地居民和台湾居民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
(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2)申请
一.必须是生活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和生活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公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双方必须到生活在中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