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
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他的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可直接执
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他的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可直接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
不能做高铁。最高法院、中央文明办等单位已向社会公布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其中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高消费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备忘录指的是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 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失信被执行人要先还清欠款,履行义务,履行完毕后经法院确认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对其的限制也随之解除,可以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回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失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措施,直接或间接限制失信别执行人出入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