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一旦,我们允许他人乘坐我们的机动车,即便是免费的好意搭乘,我们就在让人上车的那一刻就有安全送达的义务。万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要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