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有责任按照事先约定的日期顺利交付房屋给业主单位,这乃是他们应尽之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若是开发商未能如期完成,征得业主部门同意后的延期交付并非不可行的解决方案,若出现此类情形,业主部门可以依照具体情境与原因,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维权行动:(一)开发商延期交付的行为,经过催促与劝告仍在合理期限内并未予以修正,然而其并没能提供合理解释或者有所拖延回避,如此状况下业主可以考虑提出结束合同的请求,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以此赔偿业主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