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可以跟妈妈姓,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明确: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没必要退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两个小孩的情况下一般是一人一个。根据我国婚姻法来看,总的原则通常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10岁以上的小孩,会征求小孩的意见。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会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不一定属于全职妈妈,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要根据情况判断是否一定要跟从妈妈。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获得了亲自抚养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而不是获得了对子女的一种垄断,更不能借此否认另一方子女的亲子关系。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随着婚姻关系的终结而归于消灭。因此,一方想改变子女的姓名,必须与另一方协商,达成公识之后方可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获得了亲自抚养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而不是获得了对子女的一种垄断,更不能借此否认另一方子女的亲子关系。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随着婚姻关系的终结而归于消灭。因此,一方想改变子女的姓名,必须与另一方协商,达成公识之后方可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妈妈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第一监护人一般是爸爸和妈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亲和母亲是未成年人共同的第一监护人。只有在第一监护人双双发生了意外或者没有了监护资格的情况下,才会按照《民法总则》当中规定的顺序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
妈妈去世孩子的抚养权由父亲拥有,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主张对孙子女的抚养权。另外,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