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客观行为表现为四种类型: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近日,郑州大学音乐学院一女生在学校封闭管理期间,私自外出与男友约会。旅途中,他们出去看电影,吃烧烤,打车回学校。这个女孩在5月5日被诊断患有新冠肺炎病毒。经过流向调查,发现5月4日确诊女生公布的其他感染者(29号感染者)有行程重叠。确诊病例转移后,郑达连夜启动核酸检测,郑达南校区实行封闭管理,连夜转移1000人至焦作市隔离。郑大北区被送到体育馆隔离。
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七年。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条件是: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4、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