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工作的需要难免要出去应酬吃饭,妻子不允许丈夫有正常的社交生活是违法的。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如果丈夫继承时被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遗产仅为丈夫所有,则对于该遗产,妻子有权平分。如果被继承人明确表示该遗产仅为丈夫所有,则妻子无权要求平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如果确认是共同债务,那么妻子有义务跟丈夫一起承担,如果是个人债务,妻子则没有承担的义务。
老公出轨,女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证: 1.可以通过对方的手机,双方来往的视听资料,包括照片、录音、视频等; 2.可以翻一下对方的相册; 3.可以看手机购物记录,看看最近的购物情况是否正常; 4.可以看车里的行车记录仪; 5.可以查老公手机里的团购记录; 6.可以查询老公的机票记录; 7.查车上有没有除自己以外的女性用品; 8.出轨录像,要求能够清晰的辨认正在进行中的双方,且没有被剪辑; 9.出轨场面照片,要求说明照片的来源、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10.本人认可的录音,行为人自己承认婚外情的录音,要求录音真实合法。最重要的是取得证据的途径要合法; 11.书面认可,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
丈夫的债务妻子是没有义务偿还的,但是如果丈夫是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那么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就有义务偿还。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们从法律角度做一下分析:首先看债务是不是合法债务?如果是违法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比如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赌博、吸毒、挥霍等,这是非法债务,夫妻另一方不用承担。其次要看债务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可见,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三类: 1、双方共同借款。 2、一方借款,另一方追认。比如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签字,但是事后另一方对于此借款表示追认,那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借款。如果丈夫生前所欠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久属于其个人债务,法律上妻子没有为其偿还的义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民法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另一方愿意为其偿还的,法律不干涉。
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一方名字房产证,到该住房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公证,可以公证该住房产权属于登记人一人所有。
老公做担保人妻子不需要签字。当事人在担保协议上签字就表示已经对担保协议认可,已经生效了。
老公的生育险老婆能用。
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将房子赠与女方,要在协议中约定清晰赠与房产的产权登记信息、赠与份额等,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因购房资格限制可以先办理协议公证,可以通过增加违约条款或进行公证来对抗任意撤销权。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约定的效力问题: 以下两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 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 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