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如果出现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受胁迫方在胁迫的行为下做出了同意结婚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3、胁迫方须有胁迫对方令其产生恐惧,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4、胁迫的行为与受胁迫方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受胁迫而结婚,是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大瑕疵,严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当否定其法律效力,赋予受胁迫方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配偶死亡后,婚姻关系自死亡时消除。如果是宣告死亡后,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