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是中国古代大多数女性社会地位的真实写照,反映出了古代妇女不是社会的主体,而是男性的附属品。美国学者梅里·威斯纳-汉克斯对此评论道:“妇女不具备作为个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在世界上许多成文的法典里都是普遍的特点,它们有时把妇女看成是某种形式的财产。19世纪或20世纪之前,在大部分的文化里都明确确立了夫权妻从的关系。”
通过法律捍卫老人的婚姻自主权,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婚姻自主权的内含是: 1、结婚的自由,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离婚的自由,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自由的选择协议离婚或者是诉讼离婚。
父母不拿户口本,属于侵犯子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