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嫁女一般不能获得拆迁补偿。 2、户口迁出的外嫁女如属于丧偶或离婚,将户口又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有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户口迁出的外嫁女如将户口迁入丈夫家,而又不具备丧偶或离婚的因素时,则没有资格享受拆迁补偿款。
在涉及耕地征收以及建筑项目拆迁等诸多此类特殊情况之中,作为定义为“已婚女性”的角色是否能够合理合法地享受相关补偿款项,我们必须依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判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若在婚姻状况变更之后,该已婚女性的农业户籍并未随其本人迁往新的居住地区,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她将与其他村民一样,有权享有有关地块被政府征用或私人企业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赔偿款。尽管随着婚姻关系的确立,这位女性或许已经投入到了新的家庭环境中,并且开始在新居住地建立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基础,但是由于她并没有在新居住地区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即不具备新居住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原始村庄的集体组织无权因为她的婚姻变动而取消她原本所持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在此前提下,当这类已婚妇女面临着土地被占用或被拆迁的特殊状况时,她依然有合法权利参与到征地或拆迁补偿款项的讨论和分配之中。其次,对于那些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其农业户籍已经随同本人转移至小城镇的已婚女性来说,她们同样拥有获取土地被政府占用或私人企业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赔偿款的权利。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解除或回收承包者手中的土地。同时,如果承包者在承包期间全家整体迁移至小城镇落户,必须充分可以选择保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或者允许其依法对这些承包权进行流转。在此类特殊情况下,已婚女性在面临土地被占用或被拆迁的紧急情况时,完全有理由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角逐相应的征地或拆迁补偿款项。第三种可能的情况是,当已婚女性在完成婚姻状况变更之后,其农业户籍转移至其他村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位女性在新的村庄中未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她仍然保有原先所居住村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在面临土地被占用或被拆迁的特殊状况时,她将会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征地或拆迁补偿款项。然而倘若已婚女性在改变婚姻状态后,将农业户籍从娘家迁移至新的村庄,并且在这个村庄中已经成功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意味着她已经失去了其原住村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当面临土地被占用或被拆迁的特殊状况时,她自然无法享有相关的征地或拆迁补偿款项。
外嫁的女方是依然可以享受村里福利的,前提是外嫁女方户口在娘家。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任何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够因为妇女结婚、离婚和丧偶为理由,侵害她们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权益。所以外嫁的女方只要户口在村里,依然可以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