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病假发工资标准一般如下:连续工龄2年以下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来发;连续工龄2年以上4年以下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来发;连续工龄4年以上6年以下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连续工龄6年以上8年以下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来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