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解聘双倍和三期都赔吗
1、孕妇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此时公司无须支付补偿金或“三期”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规定,孕妇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辞呈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是孕妇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包括“三期”工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区分是公司先提出还是孕妇先提出。
(1)孕妇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视为孕妇自身主动放弃“孕妇保护条款”-顺延“三期”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劳动者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无法获得公司的补偿。
(2)如果是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数额为准,支付相应月份的工资作为补偿金,不满6个月的记为半个月工资,超过6个月的记为一个月工资(如工作了3年5个月,需要支付补偿金为3.5*月工资)。
3、公司依据法定理由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用人单位以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变化、经济性裁员为由),孕妇不同意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三期”结束。这种情形下,有两种解决方式:
(一)孕妇接受公司的建议,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孕妇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顺延至“三期”结束,此期间孕妇可以继续提供劳动获得工资,若“三期”结束公司仍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在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三期”工资不可兼而取之。
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进行经济补偿。但对于违法解除情形下经济赔偿金和“三期”工资能否同时获得支持仍有所争议,有观点认为只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即可,有观点认为需要同时支付经济赔偿金和三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