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籍取消是否可以恢复的两种情况: 一,仅仅是在学校办理了学籍注销手续,主管学籍档案的老师还没有把信息上报到教育局,教育局的人也没有注销者的信息从网上删除时,学生可以再次回到学籍管理处,向老师讲明情况,如果满足恢复条件,只需要把办理的学籍注销手续撕毁就可以。 二,如果办理老师比较负责,学生的学籍在办理手续的同时,已经同时向教育局上报了注册此学生的学籍档案后,一旦在教育网上被注销,
户口所在地与学籍不一致的学生参加中考: 1、学籍不在本地,能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中考。 2、中考,可以在学籍地报考,也可以在户籍地报考。 3、学籍与户籍不在同一个区的,可自主选择在学籍或户籍所在区升学。选择学籍所在区升学的,报考范围与其学籍所在地具有该区户籍和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相同;选择户籍所在区升学的(简称“跨区生”,下同),报考范围与其户籍所在地具有该区户籍和学籍的应届
学籍档案监护人是可以更改的,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征得居民委员会的同意,才能更改。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
学籍监护人写错了是可以更改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出现特殊情形,监护人才可以变更,如果符合条件,征得居民委员会的同意,才可以更改。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安全及生活照顾负有责任的人。未成年孩子法定监护人为其父母或是其他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学籍监护人填错了是可以更改的。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幼儿学籍档案监护人应该是孩子的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
你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生毕业就业后学校是无权强行扣留学生档案的。否则,可以起诉维权。
房子出租学籍不会被占用。以北京为例,2018年北京东城区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中提出,2019年起,将对适龄儿童入学登记的实际居住地址及适龄儿童就读学校实施记录,自该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六年内只提供一个单校划片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即“一校一片”的划片入学。租房上学不占用房东的学位。
重新去建立一份新的人事档案。补全档案身份才可以。 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办理。非全日制大专和非全日制本科都是属于学籍材料,所以放在自己手里是缺少档案身份的,而一般的人才中心同样也不会接收非全日制学历的档案材料,即便是接收,那么后期在市场当中也是不能够流通的。如果是报考全日制学习方式,通常户口及档案会转入校内落为集体户口,毕业后颁发派遣证,档案及户口回原籍。
父母都要填。与父母的血缘关系与父母是否离婚无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