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重点强化的制度措施,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应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机制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不同的生产类型有不同的费用提取标准。以煤炭生产为例,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2.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3.露天矿吨煤5元。
死亡3人要看发生的事故类型来判断。如果是安全生产事故就是较大事故,指的是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如果是交通安全事故就是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的四个责任是: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三违是指哪三违?安全管理中“三违”是指生产人员及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三违分为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综合性安全大检查:由厂领导负责对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安全检查组织发动广大职工群众进行检查,同时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会组织的专业人员,以严查为内容,进行认真细致全面地检查。 2.专业性安全检查,是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场所或操作工序,除在综合性大检查时检查外,还要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关专业检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3.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和对企业安全工作的影响,由安技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4.贯穿于生产过程的检查。主要有安全值班领导和安技人员巡回检查。
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三违的内容是指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这三种现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