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罪并没有具体的立案标准,但是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