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有下列义务: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协助工作的义务;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
你好,不合理,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造成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您好,承揽合同的定作人经常单方面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不合理,建议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作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1、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2、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是指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的情况分别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