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