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宣判一般应当在审理结束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应超过一个半月视为正常和合理。定期宣判,是宣判形式之一。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结束后,人民法院在另订的期日宣布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定期宣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公开宣告判决的诉讼活动。定期宣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两种宣判方式之一。在宣告判决之前,应贴出公告。宣告判决,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经合议庭审结的刑事案件,在不改变原评议时所做决定的情况下,如果开庭宣判时,不论组成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是否全部出席,均由审判员开庭宣判。判决书仍应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定期宣判之日即为判决书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