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定金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生效。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同时,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定其他合同成立的情形等。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定金是否能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支付定金一方违约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收受定金一方违约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定金应双倍返还。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租赁合同没签订的,定金应当退还。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有: 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应该直接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并生效。 因为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应当交付定金一方实际交付定金时,定金合同才成立生效。 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民法典中房屋定金和违约金不可以同时主张。定金自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生效,一般设定为标的数额的20%,按照定金罚则处理;违约金以违约为生效要件,以实际损失为基准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处理;双方当事人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金的,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之一。
依据具体情况而定,若定金合同内容完全遵循法律法规,且在订立合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且代签之人已获得委任方的明确授权,那么此种情形下的定金合同代签行为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反之,若是未能满足以上所述任何条件之一,那么该定金合同的代签部分无疑将被认定为无效。
定金和违约金不可以同时主张。 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在当事人不存在明确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当事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当然,不能并用的前提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如果违约金和定金针对的是不同的违约行为,在这些违约行为都存在的前提下,违约金和定金仍然存在并用的可能性,但无论如何不应超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总额。 一般说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而受到的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而且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
如果合同的无效是因为卖方自己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时候,定金是可以退的。定金一是为了证明合同生效,二是保证合同履行,三是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是法律的范畴。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生效后,一旦双方出现纠纷,购买方不仅不能拿回预付款,还有可能被起诉,赔付双倍定金的违约金。我国法律规定,卖主不具备销售条件而销售的,定金应该无条件退还。
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时候,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