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条款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条具备以下条件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一,需要确定写为“定金”而非“订金”;在定金的情况下,定金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定金是否已经交付。《民法典》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定金不能超过合同交易金额的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由当事人进行约定。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写定金条款,第一,要明白定金的种类,在担保法理论上, 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 , 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违约定金是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适用条件的。第二,要明确定金的金额,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 , 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上述四种定金的性质各不相同,适用的条件也各不相同。如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选择定金罚则或者违约金罚则,在对违约罚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你可以选择定金罚则,个人认为该条款约定不明,不能对抗法律规定,该条款包含在法律规定中,也可从公平原则考虑,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即主张支付违约金又要求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选择违约金责任后,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利。
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定金条款仍然具有有效性。 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合同被依法解除,那么定金罚则即应自动适用于这一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