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员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其法律要件有: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2、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3、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但无需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4、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5、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6、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勘察、设计、监理人不包含在内。7、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8、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