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完善。简易的事实证据都很清楚的案件才可能一次宣判。 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开庭到宣判中间的期限,只有从受理案件到宣判中间的期限:普通程序是6个月,简易程序是3个月,特殊程序是30日。同时有延长期限的规定。普通程序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特殊程序可以延长三十日。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