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一样的,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只有刑事案件分这3个阶段: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由检察人员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而延期审理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这就是说,由检察人员提出延期审理的案件,在延期审理前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归于消灭。人民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恢复审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审判该案的期限应重新计算,即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我国还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的情况作了两项具体的规定,一是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二是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一个月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由当事人和辩护人依据法律规定情形提出延期审理请求,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这里“不计入审限”是指由于以上情况的出现,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时限中断,待案件恢复审理后,将案件延期审理前与恢复审理后的审理时间合并计算审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被告人自行辩护;(四)辩护人辩护;(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第一百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法定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算),最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案件经批准可延长至3个月以上,简易程序案件20日至1个半月审结。 一、普通程序审理期限 基础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应在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特殊延长规则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即合计最长6个月):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情形(如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等)。 若仍需延长,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
进入审判阶段可以取保候审,只要犯罪嫌疑人满足取保候审的规定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即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由其家属向司法机关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结论: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开庭时间受案件性质、审理程序及法院工作安排等多重因素影响,法律未规定具体日期,但不同审理程序有明确的审限规定。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不同审理程序的开庭时间范围 普通程序 审限: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应当在 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 3个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开庭时间:一般在受理后 1个月左右 安排开庭,复杂案件可能接近 2个月。 特殊延长:对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 3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