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③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④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此外,还有拟判死刑的案件。
案件上审委会可以有效的亮化审判过程,使审判更合理,是好事。案情最简单的一般是走简易程序,复杂一点的需要成立合议庭,再复杂的影响大的就可能被提交审委会来讨论商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不一定,需视具体情况决定。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主要包括: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6、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