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或者单独审判员审理。可以是组成合议庭的形式,也可以是单独审理的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案情由法官独任审判或者合议庭审判,案件都是经过法官的审理才能作出相关的判决文书。 审判委员会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的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的为了法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而这里的一种常设的会议机构。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我国的审级制度,为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就人民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由它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经过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第二审的判决或裁定。 根据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