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尽管这种规则或规范各式各样,但大致说来主要是两大类:一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为主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以及其他共同生活规则;二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相互关系为主的技术规范,包括操作规程、交通规则,等等。在阶级社会中,法律规范是人们运用得最为普遍的行为规范之一。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具有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同的特征:都是由国家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认可,都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都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等等。然而,由于宪法是民主制国家的根本法,加之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还有两大特点,即一是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因此可以将宪法规范定义为: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宪法规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确认性规范。它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 2.禁止性规范,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原则与基本精神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体现宪法的 法的属性。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这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 义务提供依据。 4.程序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