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庭户口可能是城镇,也可能是农村。户籍改革以后,公民户口性质是需要到户籍部门才可以查询到的,因为现在统称为居民户口,是无法知道最原始的户口性质的。 家庭户,是主要依据亲属关系而共同居家生活的人所组成的住户,也称为“住家户”。”
“儿子与户主关系按照实际家庭关系填写。若户主为父亲,则填“父子关系”;若户主为祖父,则填“爷孙关系”。 在一个家庭户里,一般都由长辈担任户主。长辈中的男女都可以担任户主(夫和妻),在父母子女家庭户中,可以父为户主,也可以母为户主。在父母子女孙儿家庭户中,一般由爷爷或奶奶当户主,或外公外婆当户主。其他家庭人员与户主的关系,户主怎么称呼谁,谁和户主就是什么关系。需要修改户主的,可持户口本、变更证明等材料至派出所修改。”
对于摇号政策来说,家庭申请和个人申请哪个更合适需要看具体的情况,但是一般来看说,家庭申请优势通常会明显高于个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下列规定的个人,可以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1.住所地在本市,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持本市居住证并且近五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2.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3.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的,可以参与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1.家庭成员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以下统称家庭申请人)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2人; 2.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 3.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名下均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4.家庭成员符合第四条住所地在本市的规定,家庭主申请人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不知道被告的家庭住址,法院不会给立案受理的。因为法院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和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也就无法正常的审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妻子无生育险可享受丈夫的生育险。可以享受报销。 分析如下: 1、丈夫的生育保险,妻子是可以享用的。 2、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3、男职工参保生育保险是为了将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分担到全社会,减轻女职工占多数的单业的负担,避免用人单位不愿雇佣育龄妇女的现象。 4、男职工参保后,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也可以在享受晚育奖励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但晚育奖励假只能由夫妻双方的一方享受,妻子享受了丈夫就不能享受)”
妻子家庭主妇离婚怎么分割如下:对于夫妻离婚,其中妻子是家庭主妇财产怎么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首先要对财产性质进行认定,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共同财产分割的大原则一般是一人一半。所以家庭主妇也一样,家庭主妇离婚时可以分得多少财产,要看和对方协商的情况或者是判决的情况。
我国是没有针对丧偶家庭专门政策的,一般而言,丧偶单亲的家庭是没有相应的补助政策的,因为现在丧偶单亲家庭比比皆是,就补助而言,可以去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但就现阶段而言,只有独生子女会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或者因为丧偶导致生活极其困难,达到城市最低生活补助标准或者低保标准,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相应补助。
一旦家庭拆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分割需要遵守的原则是:首先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下:1、一方在结婚登记后产生的工资、收益、受赠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人身赔偿、专用物品等属于个人财产;2、离婚时,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同居关系的种类如下: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