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事故对方全责由全责方赔付无责方车辆报废损失,主要是看全责方投保的险种而定1、全责方无任何保险,由全责方驾驶员赔付无责方车辆报废损失2、全责方只有交强险,先由交强险赔付2000,不够的由全责方驾驶员自己承担3、全责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先由交强险赔付2000,再由投保的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比如投保了50万,最高就能赔付50万,不够的由全责方驾驶员自己承担另外车辆报废损失计算是先估算报废车事故前的价值,比如10万,报废后剩余价值5千元,那么需赔付9万5千元。
车祸对方全责理赔的流程: 1、全责方向保险公司报案; 2、双方一起到到定损中心,找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定损员拍照定损; 3、自行修理损坏车辆的,可以留存修理单据,维修费用由对方承担; 4、保险公司进行审核; 5、审核通过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 6、不足部分由对方全责人承担。 我国法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如果只是单纯的软组织损伤的话,不会构成伤残,对方应赔偿给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以及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具体数额看你的伤情,以及是否住院及住院天数多久。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案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无法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可以要求的主要赔偿项目及标准有: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被抚养人生活费。
对方全责索赔误工费方式如下: 1、先与对方自行协商,协商成功之后,双方签订相应的协议; 2、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成功,由交警部门出具调解书; 3、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申请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就直接开庭审理。 那么误工费的标准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通过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小伙伴们,在索赔误工费时,一定要提供真实的材料来佐证,为了多要赔偿而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仅自己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一定要确保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您了解了吗?
新车被追尾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物价定损后,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的折旧损失。如果侵害他人其他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导致面部的疤痕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受害者在主张医疗费等费用的时候可以一并主张,然后由法院进行确定。
交通事故缝针留下伤疤赔偿包括:(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2)受害人有工作的还可主张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3)面部有疤痕可主张适当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生事故后对方全责,应该赔偿的包括:受害人因该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住院费、营养费等因治疗而支出的费用,还包括因伤误工的误工收入等;造成车辆损害的,还应当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和贬值金额。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的情形,其车辆贬值费用的赔偿,是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赔偿标准,详情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