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况主要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不尽孝者是要少分或不分遗产。 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可以少分遗产的情况主要有: 1、继承人协商的不均等分配时,可以对部分继承人少分; 2、继承人具有抚养能力与调解却未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时少分或者不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