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就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算是违约,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就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也属于违约,违约需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后要承担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违约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名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学生违约,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被动。 (2)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管理不严,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 (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违约会影响其他毕业生的就业,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就业协议签订后,若学生或用人单位违约,由责任方按就业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学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文件,交学校就业办备案。 有关解约或违约的手续完备后,学生可重新择业。学生在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凭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以及与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协议或违约手续的完备材料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领取就业协议书,再重新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并由学校向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就业方案变更。 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业协议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学校出面协调解决度或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就业协议是有法律效应的。 就业协议作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自主选择、自愿协商而达成的,是三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的区别有: (一)主体不同,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二)内容不同,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三)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四)目的不同,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发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五)适用法律不同,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