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取得时效图册普通时效一般为20-30年完成。短期时效一般为5—10年完成。短期时效一般适用于动产,根据动产的性质,分为无登记的动产所有权和登记的动产所有权
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或约定,如果对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
由于您提供的情况过于简单,律师无法做出全面确切的判断!谨简单回答如下:1、未成年人受赠房屋后往往随父母一方生活,原房屋所有权证由父母一方代为保管,父母可以与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公房的动迁利益,实质上是政府对公房居住权人作出的经济补偿。因此,有资格享受公房动迁利益的人员,应该是在公房内享有居住权的人员。 如果迁入户口前作出了放弃房屋居住权或不享有房屋居住权的承诺,且迁入户口后按此承诺执行、并未在公房内实际居住的人员。 则他们即便在公房内有户口,因他们不享有公房的居住权,故他们不能参与动迁利益的分配。 但是,迁入户口前虽作出过相关承诺,但户口迁入后实际
房子归孩子谁有居住权需要看孩子归谁抚养。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享有离婚居住权是指,房屋属于一方婚前所有或承租的,考虑到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困难的一方有帮助的义务,特别是照顾女方的原则,在确认房屋所有权或承租权归属后仍会判令无房一方具有居住权,直至具备腾房条件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的
新婚姻法中对居住权有规定,新婚姻法当中提到了未成年子女对于父母的房屋是享有居住权的。还有就是因为遗嘱而获得的居住权,像这种婚姻关系所谓的居住权更多情况下就是对房屋产权的争夺。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居住权性质: 第一、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定亲属关系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的义务,这些义务中暗含了这些亲属关系之间享有法定的居住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了居住权。具体如下: 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