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行为人承担的义务包括报告订约机会、如实报告、保密及介入义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行为与行纪行为的区别: 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居间业务范围就比较广泛,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居间服务。从事行纪活动的范围有法律限制,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 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居间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者中介服务,买卖能否做成,在委托人和第三方决定,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并不具备法律意义。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是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行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