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是要写明履行的期限的。但是这并非就说明合同无效了,当事人是可以进行补充的。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具
居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适用解除合同的条件,卖方与中介在解除合同时可以适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看与中介签订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有合同有明确约定解除的条件依照
一方不履行合同内容,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签订合同不需要缴纳税款,但因该合同产生的所得收益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
签订合同后,如果有违约,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居间合同中有违约责任的约定,一般可以直接适用违约责任的约定。居间合同中一般有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是指按照当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居间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是:一、居间人的权利: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二、居间人的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4.隐名和保密义务。5.介入义务。
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一、居间合同中的居间服务人员只有促成合同成立的,才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二、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对于居间合同最高收费标准是多少,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居间费用的多少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约定不明的使用合同法的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人促成工程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一般来说工程居间费在3到5个点。 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中应当收取多少居间费,是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但如果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是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该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2、忠实和尽力义务; 3、隐名和保密义务; 4、介入义务; 5、其他义务。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