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已颁布实施多年,但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还缺乏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配套的法律较少。 2.对虚假广告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 一直以来,我国对虚假广告的治理大多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单一处罚制度。对已产生社会危害性的虚假广告的处理,一般只限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范围,未能从根本上起到惩治和遏制的作用。 3.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大多数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自认倒霉,不愿投诉或以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致某些虚假广告大行其道。 4.广告方利益的驱使。 利益的驱使导致经营者大量刊播虚假广告。而作为发布方的广告媒体也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缺乏行业自律,没有认真审查广告的真实性,使得一些违法广告走向市场。
1.广告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已颁布实施多年,但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还缺乏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配套的法律较少。 2.对虚假广告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 一直以来,我国对虚假广告的治理大多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单一处罚制度。对已产生社会危害性的虚假广告的处理,一般只限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范围,未能从根本上起到惩治和遏制的作用。 3.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大多数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自认倒霉,不愿投诉或以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致某些虚假广告大行其道。 4.广告方利益的驱使。 利益的驱使导致经营者大量刊播虚假广告。而作为发布方的广告媒体也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缺乏行业自律,没有认真审查广告的真实性,使得一些违法广告走向市场。
1.广告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已颁布实施多年,但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还缺乏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配套的法律较少。 2.对虚假广告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 一直以来,我国对虚假广告的治理大多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单一处罚制度。对已产生社会危害性的虚假广告的处理,一般只限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范围,未能从根本上起到惩治和遏制的作用。 3.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大多数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自认倒霉,不愿投诉或以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致某些虚假广告大行其道。 4.广告方利益的驱使。 利益的驱使导致经营者大量刊播虚假广告。而作为发布方的广告媒体也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缺乏行业自律,没有认真审查广告的真实性,使得一些违法广告走向市场。
1.广告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已颁布实施多年,但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还缺乏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配套的法律较少。 2.对虚假广告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 一直以来,我国对虚假广告的治理大多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单一处罚制度。对已产生社会危害性的虚假广告的处理,一般只限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范围,未能从根本上起到惩治和遏制的作用。 3.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大多数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自认倒霉,不愿投诉或以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致某些虚假广告大行其道。 4.广告方利益的驱使。 利益的驱使导致经营者大量刊播虚假广告。而作为发布方的广告媒体也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缺乏行业自律,没有认真审查广告的真实性,使得一些违法广告走向市场。